本報訊 (記者 孫彥川) 日前,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將脫貧攻堅期間出臺的精準扶貧醫療疊加保險政策融入醫療救助體系中,聚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的長效機制。
《實施意見》明確,醫療救助對象是指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其中,第一類為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第二類為縣以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第三類為低保對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第四類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第五類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同時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員按待遇就高原則給予救助。
《實施意見》規定,救助對象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權益。一是實行資助參保政策,其中,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二是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三是實行醫療救助保障,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其中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起付標準,第五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起付標準。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救助限額原則上不低于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行動態調整。四是對于經三重保障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人員,依申請實行傾斜救助。